当前位置:首页>变更登记(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5
事项名称变更登记(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办理单位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事项编码FZ01FJ-QR-001-22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许可依据《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审核办结、收费发证。
办理条件1.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申请材料齐全; 3.房产没有抵押(如有抵押,已取得抵押权人知晓函)。
需提交材料(一)个人名称变更需提供: 1.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 3.产权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知晓函;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5.婚姻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6.离婚证、离婚协议; 7.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 1.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 3.产权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知晓函; 4.申请人身份证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证明发生名称变更的材料: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备案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6.变更登记涉及需缴交税费或免税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的完税证明; 7.单位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备注: 1.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境外办理离婚的协议需经中国驻外领事馆确认或提供生效判决书(协议或判决内容涉及双务关系的,应由双方到场确认或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2.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进行比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住宅80元/件(套),非住宅550元/件,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件 。财税〔2015〕68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办理地址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地址:福屿路200号福州市房地产综合大楼三层。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四层。 3、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公交站点:乌山西路或市教院附中或黎明站点下车走到福屿路200号,公交路线:122、311、158、323、125、307、308、318、4、10、86、87、97、18、65、132。 4、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交路线:乘坐 6、33、36、38、40、59、62、73、83、89、136、171、306、505、513路等至公交仁德站。
办理时间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0591-87525468;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0591-87721639。
投诉电话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0591-87540234;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0591-87540234。
备注1.市政府“两权证”例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历史遗留项目产权登记,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2.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产权登记的,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3.涉及单位的登记业务,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4.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境外办理离婚的协议需经中国驻外领事馆确认或提供生效判决书(协议或判决内容涉及双务关系的,应由双方到场确认或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5.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进行比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