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变更登记(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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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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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FJ-QR-0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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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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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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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办结、收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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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申请材料齐全;
3.房产没有抵押(如有抵押,已取得抵押权人知晓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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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个人名称变更需提供:
1.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
3.产权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知晓函;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5.婚姻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6.离婚证、离婚协议;
7.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
1.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
3.产权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知晓函;
4.申请人身份证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证明发生名称变更的材料: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备案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6.变更登记涉及需缴交税费或免税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的完税证明;
7.单位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备注:
1.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境外办理离婚的协议需经中国驻外领事馆确认或提供生效判决书(协议或判决内容涉及双务关系的,应由双方到场确认或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2.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进行比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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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住宅80元/件(套),非住宅550元/件,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件 。财税〔2015〕68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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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9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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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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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地址:福屿路200号福州市房地产综合大楼三层。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四层。
3、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公交站点:乌山西路或市教院附中或黎明站点下车走到福屿路200号,公交路线:122、311、158、323、125、307、308、318、4、10、86、87、97、18、65、132。
4、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交路线:乘坐 6、33、36、38、40、59、62、73、83、89、136、171、306、505、513路等至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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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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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0591-87525468;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0591-8772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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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0591-87540234;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0591-8754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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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市政府“两权证”例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历史遗留项目产权登记,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2.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产权登记的,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3.涉及单位的登记业务,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4.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境外办理离婚的协议需经中国驻外领事馆确认或提供生效判决书(协议或判决内容涉及双务关系的,应由双方到场确认或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5.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进行比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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