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注销登记(拆迁房地产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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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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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FJ-QR-0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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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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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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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办结、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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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已灭失或土地收储,申请材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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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产权已登记的提交材料
1.房屋产权注销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或旧土地房屋所有权状、土改证(土地所有权状);
3.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4.拆迁协议书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5.拆迁房屋产权审查申请表或产籍抄录证明。
(二)部分注销的提交材料
1.房屋产权注销申请表,填写部分注销内容;
2.原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并由拆迁单位在权证附图上标注拆迁范围并加盖公章(94年以前发放的产权证,需提供产权证明材料);
3.拆迁协议书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4.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备注:
1.被拆迁房屋产权已办证的,提供以上1至4项材料;被拆迁房屋产权证遗失的,提供1、3项材料;
2.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含持有建筑证可执照),原权利人不再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审查手续。由申请人填写《福州市拆迁房屋审查情况表》(附表一)申请办理拆迁安置房手续;
3.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房屋因拆迁灭失的,承租户不再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审查手续,由申请人填写《福州市拆迁房屋(直管公房)审查情况表》(附表二)申请办理拆迁安置房手续。
4.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进行比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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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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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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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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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地址:福屿路200号福州市房地产综合大楼三层。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四层。
3、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公交站点:乌山西路或市教院附中或黎明站点下车走到福屿路200号,公交路线:122、311、158、323、125、307、308、318、4、10、86、87、97、18、65、132。
4、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交路线:乘坐 6、33、36、38、40、59、62、73、83、89、136、171、306、505、513路等至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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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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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525468;0591-8772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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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54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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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涉及单位的登记业务,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2.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进行比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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