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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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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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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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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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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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领人到户口所属的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人像采集点免费拍摄制证相片;(人像采集点详见附件) 2、携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 3、人口信息有误、需要更正: ①非审批项目凭提供的材料直接更正。 ②审批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凭提供的材料申请变更,按规定审批后予以更正;审批期间暂缓办理身份证。 4、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5、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6、3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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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本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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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由申领人本人提供①户口簿、②原身份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的,还需携带本人的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证件(其中之一)或警务区民警调查确认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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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20元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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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加快证件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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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下属各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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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户籍所属派出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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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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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80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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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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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挂口挂户人员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后办理证件。2、加快证件公安机关不另收取加急费用。证件在邮政速递部门送达后,收件人自行与邮政速递部门结算速递费用(邮递费用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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