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后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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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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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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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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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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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领人到户口所属的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人像采集点免费拍摄制证相片;(人像采集点详见附件) 2、携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 3、人口信息有误、需要更正: ①非审批项目凭提供的材料直接更正。 ②审批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凭提供的材料申请变更,按规定审批后予以更正;审批期间暂缓办理身份证。 4、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5、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6、3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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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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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户口簿、原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照相点免费采集数码相片。(原身份证件丢失的,还需携带本人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其中之一)或警务区民警调查确认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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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20元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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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加快证件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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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下属各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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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户籍所属派出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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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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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80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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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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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挂口挂户人员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后办理证件。2、加快证件公安机关不另收取加急费用。证件在邮政速递部门送达后,收件人自行与邮政速递部门结算速递费用(邮递费用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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