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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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医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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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RS-QR-0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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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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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 第三章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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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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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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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FZYB11201-1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
2.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令、工资核减单;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者离职证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减员同时提交社保减员表;
3. 死亡: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 其他情况停保:(1)判刑或劳教人员提交判刑或劳教的证明或批复的材料;(2)出国或考研证明材料;(3)保健人员提供保健证复印件或保健办通知文件;
5. 减员5人以上需用excle将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为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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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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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窗口申报当场办结,网络申报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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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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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鼓楼分中心: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1-2层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台江分中心(入驻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仓山分中心(入驻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福州市闽江大道238号仓山文体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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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鼓楼分中心: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台江分中心:实行一周七天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仓山分中心: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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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968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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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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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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