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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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医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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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RS-QR-0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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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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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按照我市[含县区]规定时间参保。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当补缴相关的医疗保险费后,原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方可视同。 参保人员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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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不需补缴的人员交由受理人在系统中进行在职转退休变更;需补缴的人员交由受理人打印《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医疗保险费计算表》,复核岗复核后给用人单位,单位确认补缴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医疗保险费计算表》交由受理窗口进行补缴建账后在系统中进行在职转退休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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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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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FZYB11206-1福州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转退休变更申报表》;
2、企业:基本养老金计算表或退休审核表、个人档案;
3、机关事业:退休批复文件、退休呈批表、退休工资审批表、个人档案;
4、托管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或退休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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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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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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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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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鼓楼分中心: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1-2层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台江分中心(入驻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仓山分中心(入驻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福州市闽江大道238号仓山文体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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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鼓楼分中心: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台江分中心:实行一周七天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仓山分中心: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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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968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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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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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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