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登记 |
---|
办理单位 | 医保中心 |
---|
事项编码 | FZ01RS-QR-023-2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 第三章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
---|
办理程序 |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3、续保登记同时办理外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入:提交材料,参保登记时医保中心登记并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由医保中心联系转移。 |
---|
办理条件 | 中断职工医疗保险重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
---|
需提交材料 | 1、《FZYB11201-1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机关事业另行提供:行政介绍信(或人事调令)、工资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派遣单位另行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名单;
4、续保5人以上需提供Excel电子文档(内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5、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应填报《FZYB11302-1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省内转入另需提供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
6、中断三个月以上放弃补缴的人员需填报《FZYB21003-1福州市已参保职工放弃补缴申请表》。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办理时限 | 窗口申报当场办结,网络申报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鼓楼分中心: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1-2层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台江分中心(入驻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仓山分中心(入驻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福州市闽江大道238号仓山文体中心一楼 |
---|
办理时间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鼓楼分中心: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台江分中心:实行一周七天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仓山分中心: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
联系电话 | 968906 |
---|
投诉电话 | 0591-87842560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