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整容或相貌变化后换领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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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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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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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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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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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由于整容、疾病等原因造成容貌变化较大的,申领证件时由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原身份证、医疗单位证明、整容前后的照片,或警务区民警确认。重新到申领人到户口所属的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人像采集点免费拍摄制证相片后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点详见附件) 2、人口信息有误、需要更正: ①非审批项目凭提供的材料直接更正。 ②审批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凭提供的材料申请变更,按规定审批后予以更正;审批期间暂缓办理身份证。 3、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5、3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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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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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户口簿、原身份证、医疗单位证明、整容前后的照片,或警务区民警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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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20元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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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加快证件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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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下属各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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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户籍所属派出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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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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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80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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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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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挂口挂户人员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后办理证件。2、加快证件公安机关不另收取加急费用。证件在邮政速递部门送达后,收件人自行与邮政速递部门结算速递费用(邮递费用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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