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变更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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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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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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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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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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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本人或监护人到户籍派出所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后逐级呈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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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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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2.提供原始户籍档案资料证明;提供由单位人事部门查阅原始招工(入伍)登记表及调资登记表等一贯档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学籍卡、毕业证书或记载出生日期的一贯有效历史证件 4.《户口簿》 5.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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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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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逐级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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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变更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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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变更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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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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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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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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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办理。 公民已办理过变更姓名的(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除外),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 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由本人(成年人)签名确认的,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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