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福州市五城区常住人员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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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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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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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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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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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到落户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待原籍地迁出后再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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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在本市五城区居住,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2.在五城区居住,且被评为福州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3.在五城区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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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a.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证明材料(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b.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的证明,现用人单位已办理的社保的证明材料;c.《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d.由户籍地和暂住地双方各自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e.合法稳定住所凭证;f.迁出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申请人计生情况的证明,内容包括政策内外出生统计情况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 2.a.《暂住证》或《居住证》(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b.提供福州市级及以上荣誉证书和表彰文件;c.《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d.由户籍地和暂住地双方各自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e.迁出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申请人计生情况的证明,内容包括政策内外出生统计情况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f.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3.a.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证明材料(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实);b.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工资格证书;c.《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d.由户籍地和暂住地双方各自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e.迁出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申请人计生情况的证明,内容包括政策内外出生统计情况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f.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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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工本费每张3元,迁移证工本费每张3元2.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4)费字269号,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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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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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落户地派出所窗口受理,逐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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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落户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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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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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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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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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2.五城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稳定住所: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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