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购房入户 产权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亲属共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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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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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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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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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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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到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原籍地迁出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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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亲属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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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 2.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身份证》 4.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 5.《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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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工本费每张3元,迁移证工本费每张3元闽价(1994)费字269号2.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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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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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落户地派出所窗口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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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落户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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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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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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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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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地址未搬出的,经动员无效的情况下,将原户中人员户口迁入街、乡(镇)为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后,新产权人可按购房落户条件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不能单独按购房条件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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