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原籍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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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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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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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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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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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往届生和户口在福建省内的应届生到落户地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原籍地迁出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户口在学校的应届生持户口迁移证的直接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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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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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 a.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 b.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c.《户口迁移证》 d.《毕业证书》。 2、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的: a.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 b.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c.《户口簿》 d.《毕业证书》 3、原户籍在本市、县(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现户口在学校的或持有学校迁出的《户口迁移证》: a.《毕业证书》 b.户口迁移证(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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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工本费每张3元,迁移证工本费每张3元闽价(1994)费字269号2.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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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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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落户地派出所窗口办理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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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落户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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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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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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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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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省内除应届毕业生须开具《户口迁移证》外,其它一律实行网上直通车迁移。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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