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家、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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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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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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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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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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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到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原籍地迁出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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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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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引进人才: a.《调令》 b.《行政介绍信》 c.《职称证》 d.省(市)人事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e.《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f.《身份证》 g.单位集体《户口簿》。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 h.《结婚证》 i.子女关系证明以及配偶无业依据 j.要求立家庭户的须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2、市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户: a.市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 b.《毕业证》 c.《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d.《身份证》 e.集体《户口簿》。 3、博士后研究生落户: 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b.《身份证》 c.《户口簿》 d.单位集体《户口簿》。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 e.《结婚证》 f.子女关系证明 g.配偶无业依据 h.要求立家庭户的须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4、凡已在我市、县(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学以上毕业生: a.用人单位报告 b.迁入人员花名册 c.《企业营业执照》 d.《毕业证书》 e.《劳动合同》且已办理三年社保手续及对账单 f.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g.《身份证》。 5、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回原籍的: 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确认的《榕籍知青回榕落户申请表》 b.榕籍知青有效证明 c.有效住房证明 d.本人申请报告 e.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申请随迁一个已成年子女) f.户口所在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g.《身份证》。 6、异地干部退休要求到市、县(市)安置的: a.市人事部门确认的《异地退休干部要求安置福州地区审批表》 b.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c.《身份证》 d.《退休证》 e.《结婚证》 f.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7、转业干部: a.省、市军转业安置办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 b.《转业证》 c.《身份证》或部队出具身份证号证明 d.被投靠人《户口簿》 e.《结婚证》。 8、符合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条件: a.军队离退休干部介绍信、审批表 b.报到通知书 c.军官证 d.军人身份证号证明 e.部队分房证明。 (军队离退休办报告、花名册由民政部门统一上报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管理科) 9、符合驻榕办事处条件: a.驻榕单位隶属的地市级政府报告 b.福州市市委市政府文件 c.单位《房产证》 d.集体《户口簿》 e.拟迁入人调令或任命书 f.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g.《身份证》。 10、符合驻榕单位条件: a.单位报告 b.《调令》 c.《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d.工资明细表 e.单位集体《户口簿》 f.原籍地《户口簿》 g.《身份证》。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 h.《结婚证》 i.子女关系证明 j.配偶无业依据 k.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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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工本费每张3元,迁移证工本费每张3元2.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 闽价(1994)费字269号,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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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或当场受理,逐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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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落户地派出所窗口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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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落户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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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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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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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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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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