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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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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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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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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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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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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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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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a.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 b.《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 2、原户口不在本市区、县(市)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市区、县(市)直系亲属落户: a.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 b.《户口簿》。 3、转业干部落户: a.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 b.住房证明 c.《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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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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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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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申请人(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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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落户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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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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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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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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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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