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随军家属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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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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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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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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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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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到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原籍地迁出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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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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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部队介绍信(团以上政治部门); 2.随军文件; 3.军人工作证 ; 4.《任命书》; 5.《结婚证》; 6.《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有子女随迁的,《户口簿》中无法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 7.落集体户应提供集体户户主页;落家庭户的应提供部队分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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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工本费每张3元,迁移证工本费每张3元闽价(1994)费字269号2.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 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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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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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落户地派出所窗口办理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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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落户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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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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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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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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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落户方式: 1.落单位集体户; 2.落家庭户,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 如该地址上有户口,必须落单位集体户。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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