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落户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事项名称 | 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落户 |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办理程序 | 父(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
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需提交材料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户口簿》 4.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办理机构(科室) |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办理地址 | 落户地派出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