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事项名称 | 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办理程序 | 父(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
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需提交材料 |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集体《户口簿》 4.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办理机构(科室) |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
办理地址 |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备注 | 若父或母一方家庭户,一方集体户的,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