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事项名称 |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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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办理程序 | 父(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
办理条件 |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
需提交材料 | 1.夫妻一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 2.《结婚证》 3.《户口簿》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办理机构(科室) |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房产所在地派出所 |
办理地址 | 落户地派出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