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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6
事项名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办理单位福州市公安局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许可依据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办理程序父(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办理条件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需提交材料1.夫妻一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 2.《结婚证》 3.《户口簿》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房产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地址落户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0591-87842986
投诉电话0591-8784045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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