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录用、招聘、调动人员户口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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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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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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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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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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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到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原籍地迁出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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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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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工作调动: a.《调令》 b.《行政介绍信》 c.省(市)人事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组织部门或教委等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d.《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身份证》 f.单位集体《户口簿》。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 g.《结婚证》 h.子女关系证明 i.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j.配偶无业依据。 2、录取公务员: a.凭省(市)人事部门或省(市)委组织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b.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c.《身份证》 d.《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e.单位集体《户口簿》。 3、招聘: a.省人事部门签章的《省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b.《事业单位入编人员情况表》 c.《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d.《身份证》 e.单位集体《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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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工本费每张3元,迁移证工本费每张3元闽价(1994)费字269号2.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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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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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落户地派出所窗口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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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落户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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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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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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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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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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