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 居住在自购房或居民家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 居住在自购房或居民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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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许可依据 | 《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5号令第二条: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
办理程序 | 本人持身份证到暂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 |
办理条件 | 在暂住地址居住7天以上需要登记办证 |
需提交材料 | 由流动人员自己持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申报:提交户主的房产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人员身份证,提供居住人员信息(暂住事由、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携带儿童、联系方式、计生证明等)进行登记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理或经社区(村居)民警核实后办理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下属各派出所、社会综合服务站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公安局下属各派出所、社会综合服务站 |
办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联系电话 | 0591-87800822 |
投诉电话 | 87840457 |
备注 | 同屋家人可代办暂住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