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 居住在出租房屋 |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
事项编码 | |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许可依据 | 《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5号令第二条: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
---|
办理程序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
办理条件 | 在暂住地址居住7天以上需要登记办证 |
---|
需提交材料 | 1、由出租房主收集流动人口身份证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2、由流动人员自己持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申报:提交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出租房屋代理卡、提供居住人员信息(暂住事由、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携带儿童、联系方式、计生证明等)进行登记 3、由社区协管员上门收取流动人员身份证进行代理登记 4、可通过互联网、96110电话语音、12110手机短信,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的登记,方便办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签订治安责任状,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理或经社区(村居)民警核实后办理 |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下属各派出所、社会综合服务站、群众通过互联网、96110电话语音、12110手机短信自主申报 |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公安局下属各派出所、社区综合服务站 |
---|
办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
联系电话 | 0591-87800822 |
---|
投诉电话 | 87840457 |
---|
备注 | 出租屋须先报备,才能办理暂住证 同屋家人可代办暂住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