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死亡户口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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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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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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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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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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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由申报义务人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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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应当核验以下公民身份证件: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报义务人申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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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及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3.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4.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 5.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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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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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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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注销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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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注销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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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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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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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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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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