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收养儿童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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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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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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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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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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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养父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后逐级报批,审批通过后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签发《户口准迁证》或发送准确信息,待原籍地迁出后再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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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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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养父母申请报告 2.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 3.本人《户口簿》 4.养父母《户口簿》 5.《结婚证》,(未婚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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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工本费每张3元,迁移证工本费每张3元2.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4)费字269号,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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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逐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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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养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受理,逐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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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落户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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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令时: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5时00分至18时00分;非夏令时: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8时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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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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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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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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