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用人单位职工增、减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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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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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RS-QR-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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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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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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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复核
复核(审批):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核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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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增员对象:在单位首次参保人员、在单位接续参保人员
减员对象:单位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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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增员手续:单位填写《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女职工超过50周岁,属于农村户口,增员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人数多的建议网络申报。(建筑单位增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减员手续: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退休、出国定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在职职工死亡减员。单位填写减员表《参保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减员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人员全减或法人减员的参保单位,应先办理工伤保险欠费清算,填写《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表》,再办理减员手续。人数多的建议网络申报。
3、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及华侨参保:港、澳、台人员提供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华侨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填写增员表《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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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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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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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市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关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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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五一广场南侧高桥路69号)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大厦三楼(晋安区后浦路6号)
市民服务中心:乘6、33、36、73、89、124、306路至公交仁德站下车往东走50米
市社保中心:乘92、97、69、73、70、7、27、107、115路至肿瘤医院车站下车往西走右拐后浦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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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市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市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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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305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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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33、87305925、83929102、86211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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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参保单位可通过申请“优证通”或“登入宝”进行网络申报办理增员、减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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