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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出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出
2016-08-26
1、《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闽人社文[2015]55号)第二条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停保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停保登记
2016-0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3]430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时,应于每月6日至25日期间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或缴费基数变动手续。......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续保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续保登记
2016-0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3]430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时,应于每月6日至25日期间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或缴费基数变动手续。......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2016-0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注销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注销登记
2016-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2016-0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2016-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征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
2016-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
2016-08-26
《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闽人社文[2015]55号)第二条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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