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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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医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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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RS-JF-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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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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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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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2个工作日内移交经办岗;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10个工作日内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将费用清单明细录入系统,并移送财务科室;8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款转入参保人员农业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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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情况下,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参保女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市民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可在定点医院即时刷卡结算住院生育(含分娩、流产、引产)费用。但有以下情形的,需至医保中心办理手工结算:
1、因急诊或抢救导致未刷卡结算生育费用的;
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的;
3、在门诊流产或引产的;
4、在福州市辖区外医院生育的。
(分娩费用应在分娩之日起12个月内结算;流产、引产应在术后6个月内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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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住院生育应提供: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农行账号、住院生育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医嘱单(含长、短期)、出院小结、《FZYB40006-2福州市生育费用未刷卡结算情况表》;
住院流产、引产应补充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还应补充提供:男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福州市辖区外生育的事先应填写《FZYB40006-1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生育报备表 》,并提供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医保中心办理备案。
2、门诊流产或门诊引产应提供: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农行账号、门诊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
以上医院出具的材料除门诊病历外,均需加盖医院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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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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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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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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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鼓楼分中心: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1-2层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台江分中心(入驻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仓山分中心(入驻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福州市闽江大道238号仓山文体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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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鼓楼分中心: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台江分中心:实行一周七天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仓山分中心: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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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968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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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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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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