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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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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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JG-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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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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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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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申请人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持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3、审批:审批人员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4、发证: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到发证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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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营业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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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申报材料
1、近期免冠电子版制证照片(白底两寸彩照,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在外省的申请人还需交验户口薄、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4、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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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次,多次有效签注100元/次。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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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办证9个工作日,再次签注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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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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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出入境办证窗口
乘坐505、59、306、89、171、33、83、6、513、38、73、136、36、40、62路公交车到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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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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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8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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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782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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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澳门商务签注,须报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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