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持立项批复赴台湾地区进行交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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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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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JG-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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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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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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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申请人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持上述表格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3、审批:审批人员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4、发证: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到发证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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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持国台办或省台办赴台立项批复,申请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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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近期免冠电子版制证照片(白底两寸彩照,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意见;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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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0元/本;2、一次有效签注 20元,多次有效签注 10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8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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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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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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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出入境办证窗口
乘坐505、59、306、89、171、33、83、6、513、38、73、136、36、40、62路公交车到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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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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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8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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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782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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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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