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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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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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QT-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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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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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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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审核:注册官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3、制证:注册官当场打印《备案通知书》;
4、办结:注册官当场发放《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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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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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福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fz.fj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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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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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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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企业注册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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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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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4:30(冬) 3:00—5:00(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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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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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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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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