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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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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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XK-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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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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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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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初审: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 2、现场勘查:6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现场符合要求的转审核审批; 3、审核审批:处室领导和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签发《关于同意登记的批复》;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 4、办结:接到批复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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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社团接《关于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备齐需提交的有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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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申请登记的请示(原件1份);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法人签字确认)(原件1份); 3、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盖章的理事、常务理事、领导班子名单(原件1份) 4、大会通过的正式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盖章) (原件3份) 5、大会通过的社团财务管理办法(包括会费收取的标准)(原件1份); 6、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成立的文件(原件1份);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3份);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3份);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秘书长以上)(原件3份);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3份); 11、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原件3份); 12、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表(原件3份); 13、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需持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办理(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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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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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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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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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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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夏 时 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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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62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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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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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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