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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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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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WS-XK-0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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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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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4《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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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现场勘查:经办人在8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场所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报告→验收;
3、审核:处长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5、制证: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或通知书。
注:依法需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以及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过期不改正或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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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福州市范围内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或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2、符合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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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6、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文件。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1、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3.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4、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5、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6、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技术准入的项目,要提供相关准入批准文件。
注:
(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业主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业主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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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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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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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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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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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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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6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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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852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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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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