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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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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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WS-XK-0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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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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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3、《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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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初审:经办人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3、审核:处长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5、制证:准予许可的在2个工作日内制证;不予许可的则颁发不予许可的文书。
注: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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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福州市卫生局发证的放射工作人员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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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注明申请变更的放射工作种类);
2、6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及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3、原《放射工作人员证》;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填写内容要完整,不能有缺项。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提交材料必须由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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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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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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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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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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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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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6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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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852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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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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