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税务证件登记内容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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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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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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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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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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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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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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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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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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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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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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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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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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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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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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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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