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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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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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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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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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福建省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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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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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者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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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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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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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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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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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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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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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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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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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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