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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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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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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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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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模块使用说明的通知》(闽国税函〔2012〕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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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符合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于3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局。企业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证据资料需留存备查,未经申报的企业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即时办结。对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附送的相关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办税服务厅应通过“税源风险管理系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子系统-“资产损失申报管理录入”模块录入企业相关资产损失信息。受理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一份留办税服务厅定期装订成册备查,另一份随同资产损失申报的其他资料整理后交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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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提交《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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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 (二)属于专项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一式三份)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在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上述资料原件,企业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入账的,以复印件报送,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按资产性质不同,分为: 详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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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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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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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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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国税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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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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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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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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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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