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补发登记、换发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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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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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FJ-QR-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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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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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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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办结、收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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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申请材料齐全;
3.房产没有抵押(如有抵押,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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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补证登记
1.申请表
2.书面具结报告(申请人就房产证丢失出具的报告)
3.登报声明(登报至申请期满三个月,期内无异议)
4.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5.房产涉及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出具知晓函。
(二)换证登记
1.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4.房产涉及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出具知晓函。
备注:
1.产权人已故的由其他人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需提供产权人死亡证明以及代办人与产权人亲属关系证明。
2.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进行比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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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住宅80元/件(套),非住宅550元/件,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件 ;财税〔2015〕68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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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9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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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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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地址:福屿路200号福州市房地产综合大楼三层。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四层。
3、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公交站点:乌山西路或市教院附中或黎明站点下车走到福屿路200号,公交路线:122、311、158、323、125、307、308、318、4、10、86、87、97、18、65、132。
4、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交路线:乘坐 6、33、36、38、40、59、62、73、83、89、136、171、306、505、513路等至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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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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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525468;0591-8772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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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54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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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涉及单位的登记业务,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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