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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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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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G-JG-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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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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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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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柜面申请
(1)填写表格 (2)中心受理、复核、审批 (3)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5)发放贷款 (6)按期归还贷款 (7)清户。
2.互联网申请
(1)互联网申请 (2)中心复核、审批 (3)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5)发放贷款 (6)按期归还贷款 (7)清户。 二、购买二手房:
(1)二手房评估 (2)填写表格 (3)购房首付款资金托管 (4)中心受理、复核、审批 (5)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6)房产过户 (7)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8)发放贷款 (9)按期归还贷款 (10)清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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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贷款用途必需是用于购买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权的自住住房(不含别墅)。具体包括:商品住房.钢混结构的“二手”住房。
2.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3.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所购房屋总价款的20%。停止向第三次申请使用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6.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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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 《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3.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注:如户口为集体户,请在复印件上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4. 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及参与还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注:单身者提供一寸近期彩照两张并面签单身声明,离异未再婚者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5.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参与还款人月收入证明原件各二份(证明三个月内有效,职工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基数认定其月收入的,可不提供收入证明)。
6.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在省直、铁路、能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缴公积金的,需提供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最近连续正常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证明原件(注:借款申请人配偶若不参与贷款额度测算或收入认定的可不提供)。
7.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8. 已付购房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9. 申请二手房贷款应于房屋产权过户之前提出借款申请,除应提供上述1至6项材料外,另需提供:
①卖方产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已付购房款资金托管凭证原件或已付购房款付款凭证原件及卖方面签已收妥购房首付资金的声明。
④买卖双方借款申请时面签的有效房地产买卖契约(文本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⑤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二份(由各公积金承办银行所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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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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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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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城区管理部、马尾管理部、福清管理部、长乐管理部、闽侯管理部、连江管理部、罗源管理部、闽清管理部、永泰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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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1.城区管理部: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民服务中心三层 2.马尾管理部:马尾区君竹路75号建设银行2楼 3.福清管理部:福清市元洪路建行大厦4楼 4.长乐管理部: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路郑和小区二期20号店 5.闽侯管理部: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128号 6.连江管理部: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县建行大楼2层 7.闽清管理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63号(新世纪大厦)3层04单元 8.罗源管理部: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罗源县建行7层 9.永泰管理部: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68号永泰县建行大楼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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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夏令时)城区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末正常开放服务)除城区以外的其他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周一到周五(非夏令时)城区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正常开放服务)除城区以外的其他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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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 - 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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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 - 87670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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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除借款人夫妻双方以外,其他房产共有人也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2、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用A4纸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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