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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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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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G-JG-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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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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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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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写表格:职工或单位经办填写《福州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2.提交材料:职工或单位经办提交申报材料;
3.中心审核: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予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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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职工因工作变动需转移其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因撤并、重组,需部分或全员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
3.单位因撤销、解散或破产,需部分或全员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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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福州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无需单位盖章);
2.职工因工作变动需转移其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另提交:
(1)转移职工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另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或相关的缴存信息证明原件(本市〈含五区七县、市〉内转移的可不提供)。
3.单位因撤并、撤销、重组、解散或破产,需部分或全员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另提交:
(1)单位撤并、撤销、重组、解散或破产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需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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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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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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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城区管理部、马尾管理部、福清管理部、长乐管理部、闽侯管理部、连江管理部、罗源管理部、闽清管理部、永泰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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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1.城区管理部: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民服务中心三层 2.马尾管理部:马尾区君竹路75号建设银行2楼 3.福清管理部:福清市元洪路建行大厦4楼 4.长乐管理部: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路郑和小区二期20号店 5.闽侯管理部: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128号 6.连江管理部: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县建行大楼2层 7.闽清管理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63号(新世纪大厦)3层04单元 8.罗源管理部: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罗源县建行7层 9.永泰管理部: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68号永泰县建行大楼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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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夏令时)城区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末正常开放服务)除城区以外的其他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周一到周五(非夏令时)城区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正常开放服务)除城区以外的其他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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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 - 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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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 - 87670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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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用A4纸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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