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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6
事项名称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
事项编码FZ01GG-JD-0009-09
事项类别监督检查
许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5〕3号)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建金〔2015〕19号)
办理程序1.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中心审核: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予以提取审核。
办理条件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需提交材料(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交: 1.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限一个月)。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在面签的承诺书中进行承诺)。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面签对承租行为和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2.以上均需提供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3.配偶申请的,需另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城区管理部、马尾管理部、福清管理部、长乐管理部、闽侯管理部、连江管理部、罗源管理部、闽清管理部、永泰管理部
办理地址1.城区管理部: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民服务中心三层 2.马尾管理部:马尾区君竹路75号建设银行2楼 3.福清管理部:福清市元洪路建行大厦4楼 4.长乐管理部: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路郑和小区二期20号店 5.闽侯管理部: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128号 6.连江管理部: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县建行大楼2层 7.闽清管理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63号(新世纪大厦)3层04单元 8.罗源管理部: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罗源县建行7层 9.永泰管理部: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68号永泰县建行大楼2层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夏令时)城区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末正常开放服务)除城区以外的其他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周一到周五(非夏令时)城区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正常开放服务)除城区以外的其他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591 - 12329
投诉电话0591 - 87670870
备注1、职工首次申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需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房屋租赁满6个月以上。首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6个月的租金。 2、除首次外,以后每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租金。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按不高于每月600元的标准提取。且每月房屋租金提取金额均不能高于职工家庭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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