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因涉外婚姻关系而变更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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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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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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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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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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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由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8周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申请,受理后逐级呈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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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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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本人申请报告 2.父母《结婚证》(国外《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 3.父或母《户口簿》 4.《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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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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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逐级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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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变更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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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变更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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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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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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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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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人员。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对于亲生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已办理过更正出生日期的;属于限制出境人员的。 变更更正姓名相关事项: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等)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亲生父母双方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因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原姓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已满10周岁未满16周岁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5.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书。 6.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后7日内,在福建日报、福州日报、福州晚报、海峡都市报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并于30日后持变更公告到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 7.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含曾用名),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8.未成年指18周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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