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变更职业和服务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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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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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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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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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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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由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8周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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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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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要求更改职业的凭单位证明。 要求更改服务处所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1.新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凭工作单位调令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等材料办理。 2.新单位为非国有企业,提供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最近三个月的社保。 3.改为无服务处所的,需提供原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辞职或辞退文书或街道的失业证或劳动部门的下岗证(对于年龄较大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失业证或下岗证的,要求提供乡镇街道的失业或下岗证明)。 4.原单位属于上述第1点人员要求改为非国有企业,需提供第2点调入单位和第3点调出单位的材料办理。 5.以上材料除单位证明、乡镇街道的失业或下岗证明收取原件外,其余材料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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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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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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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变更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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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变更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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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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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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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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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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