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变更民族 |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
事项编码 | 行政确认 |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
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
办理程序 | 本人或父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后逐级呈报审批 |
---|
办理条件 | 民族成份已经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公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变更民族成份。 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但公民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
---|
需提交材料 | 1.正常情况下的变更: a.本人或父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b.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 c.《户口簿》。 2.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的: a.本人或父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b.《户口簿》 c.《结婚证》或父母《结婚证》 d.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逐级报批。 |
---|
办理机构(科室) | 变更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 |
---|
办理地址 | 变更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
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
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
备注 | 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