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帮助员工在本地入户 |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
事项编码 |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到落户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待原籍地迁出后再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
---|
办理条件 | 1、凡在我市市区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的投资者,可为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为亲友)或企业员工申请办理3个常住户口,每增加3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2、凡年上交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驻榕代表处、办事处,可按年度为其员工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20万元人民币税额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3、凡在我市市区注册,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非公有制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下同),可为其聘用的生产或经营管理人员申请办理市区常住户口。具体条件: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允许申办3个常住户口,年生产总值每增加100万元,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
---|
需提交材料 | 1.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a.用人企业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地点、投资数额、申请迁入人数) b.企业投资者愿为拟迁入人员申请户口的书面声明(投资者本人到场声明并签字盖章) c.《企业营业执照》 d.验资报告 e.《户口簿》 f.《身份证》 g.有增资或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 迁入人员提供: h.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迁入的: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i.外资企业投资者亲友迁入的:用人单位出具亲友关系证明; j.企业员工迁入的:迁入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口所在地、拟迁入地址)、劳动合同书、社保证及对账单。 2. 上交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a.盖有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地点、投资数额、申请迁入人数) b.纳税证明 c.企业投资者愿为拟迁入人员申请户口的书面声明(投资者本人到场声明并签字盖章) d.企业营业执照 e.验资报告 f.有增资或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 g.拟迁入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口所在地、拟迁入地址) h.拟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社保证及对账单。 3、凡在我市市区注册,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非公有制企业: a.盖有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地点、投资数额、申请迁入人数) b.企业投资者愿为拟迁入人员申请户口的书面声明(投资者本人到场声明并签字盖章) c.企业营业执照 d.验资报告 e.有增资或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 f.拟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社保证及对账单。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工本费每张3元,迁移证工本费每张3元2.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
办理机构(科室) | 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落户地派出所窗口落户。 |
---|
办理地址 |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落户地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
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
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
备注 |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