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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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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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G-JG-0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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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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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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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写表格:单位经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书》;
2.单位盖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材料:单位经办提交申报材料;
4.中心审核: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予以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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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依据单位申请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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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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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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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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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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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市民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三层窗口31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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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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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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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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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用A4纸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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