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市既有住宅职工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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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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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G-JG-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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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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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4号)
第三条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规划部门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分户实际出资明细、缴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的,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理,所有申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缴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且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提取或委托偿还贷款等提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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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中心审核: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予以提取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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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职工既有住宅因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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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加装电梯建筑方案技术审查意见单》原件及复印件。
2.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原件及复印件。
3.分户实际出资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4.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8.配偶申请的,需另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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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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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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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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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市民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三层窗口31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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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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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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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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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提取的,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理。
2、所有申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能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
3、提取申请应在增设电梯缴款之日一年内申请,且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提取或委托偿还贷款等提取行为。
4、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用A4纸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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