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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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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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RS-QR-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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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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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第七点: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300%的予以合并计算,超过300%以上的部分相应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且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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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减员),审批。
2、填写《福州市企业参保人员重新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3、提供转移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正反面)
4、到窗口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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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减员),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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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福州市企业参保人员重新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新参保地发出的转移联系函
4、参保人员有办理过补缴手续的应附上补缴表;有办理过转移手续的应附上原转移表,进行数据核对
5、参保人员在1996年前已参保缴费的应先办理“两个确认”手续,已办过“双确认”的需带上双确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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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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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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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市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市社保中心个人帐户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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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五一广场南侧高桥路69号)邮编350005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大厦三楼(晋安区后浦路6号)邮编350014
市民服务中心:乘6、33、36、73、89、124、306路至公交仁德站下车往东走50米
市社保中心:乘92、97、69、73、70、7、27、107、115路至肿瘤医院车站下车往西走右拐后浦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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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市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市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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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33、87305925、83929102、86211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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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7305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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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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