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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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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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XK-0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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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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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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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管理”,应先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同意后,才能进入民政登记机关的工作程序。 1、受理初审:申请人提交申请名称核准报告,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凭“申请表”到审计机构验资,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批复后,向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 2、现场勘查: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现场符合要求的转审核审批; 3、审核审批:处室领导和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签发《关于同意登记的批复》;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4、办结:接到批复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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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场所使用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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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原件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登记的请示(原件1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 5、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 6、章程草案(原件3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3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3份); 9、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3份);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原件3份); 12、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需持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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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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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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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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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路线:2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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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夏 时 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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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62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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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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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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