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许可证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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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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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WS-XK-0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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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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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3、《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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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初审:经办人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3、审核:处长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5、制证:准予许可的在2个工作日内制证;不予许可的则颁发不予许可的文书。
注: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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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福州市范围内除省卫生厅发证外的其他非放射诊疗的放射工作单位以及由福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提出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申请。(开展核燃料循环中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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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的放射工作职业健康证明;
3、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
4、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两寸免冠照片两张;
7、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清单(含电子版)。
注:(1)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填写内容要完整,不能有缺项。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提交材料必须由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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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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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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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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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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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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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6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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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852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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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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