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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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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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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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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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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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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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简称小规模双定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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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二)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被地税部门收缴的提供相应证明) 2.发票领购簿 3.清算情况书面说明,企业类的定额户当年及前一年度银行对账单(如没有开户的提供书面声明);不征或不属国税管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可选)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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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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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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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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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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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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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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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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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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