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档案业务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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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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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LB-JD-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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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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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建省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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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福州市劳动保障大厦二楼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科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材料齐全的,能够当场办结的就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出具《受理承诺单》,转入初审; 2、初审:初审人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转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科负责人审核; 3、审核: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科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 4、办结:接到审核意见后,当即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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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档案寄存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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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个人查阅档案寄存情况以及复印档案中特定材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查阅他人档案需提供查阅人和被查阅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查阅个人档案审批表》;单位查阅档案:查阅人持查阅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或身份证),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2、市本级参保人员借阅档案办理养老保险业务,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到本座四楼档案室登记预约,按“预约单”上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窗口办理; 3、市本级参保人员借阅档案办理医疗保险业务,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到市医保中心预约,按“预约单”上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窗口办理;4、有保管档案资质的用人单位办理调档,需提交单位开具的调档函、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5、将档案调到其他专门管理档案机构,如县(市)、区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人事人才服务中心,需提交接收档案机构开具的档案商调函和经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6、开具档案寄存人政审材料需提交政审单位的外调函、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2、办理社保补缴、“双确认”退休等手续的,由市社保中心统一登记,开具借档案函(原件1份),并派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到我中心办理档案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办理医疗保险的,请提交市医保中心开具的借阅函和个人身份证(均为原件1份); 4、办理档案提取手续的,请提交由再就业单位开具的调档函(有保管档案资格单位方可调档)(原件1份),个人身份证(原件1份),以及与再就业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1份);如由再就业单位人事代理的另需提交单位介绍信(原件1份); 5、将档案调到其他专门管理档案机构的,如县(市)、区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人才市场,请提交由接收档案机构开具的商调函和个人身份证(均为原件1份); 6、需开具政审材料的,请提交单位开具的外调函以及个人身份证(均为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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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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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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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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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后浦路6号福州市劳动保障大厦二楼;公交站点:肿瘤医院站;公交路线:27、36、69、7、73、107、115、9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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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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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305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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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305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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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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